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吳駿宏
之1法定代理人 廖淑惠
吳順隆 被告 王培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 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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