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生選任辯護人葉君華律師
林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十五行中關於「2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5行中關於「20萬元」之記載,顯係「2萬元」之誤,此觀諸本院民國102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即明(見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號卷第28頁反面),且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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