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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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83號原告 蔡榮松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被告 呂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自陳其住所設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
此觀本院102年3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即明,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