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4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游馥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
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借據暨約定書第11條及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㈠於民國92年3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如未於繳款期日繳款,另應按年息20%計付利息,如連續2期以上未繳款,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至95年6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14,689元(其中209,170元為消費款,3,519元為循環利息,2,000元為其他費用)未給付,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並應給付自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㈡於92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至92年7月3日起至96年7月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固定利率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70,270元及自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未依約清償。㈢於93年2月24日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行申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金額為185,000元,期數為48期,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即年息13.40%,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清償至95年5月1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96,736元及自9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0%計算之利息未依約清償。又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將其對被告之此一債權移轉予原告,並於95年12月28日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銀(五)字第09500568970號函同意在案。綜上,被告上開債務未依約繳款,計積欠581,695元(信用卡帳款214,689元;現金卡帳款270,270元;小額信用貸款卡帳款96,736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條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28日金管銀(五)字第09500568970號函等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1,6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6,540元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信用卡│214,689元│209,170元│20%│95年6月11日│├──┼──────┼─────┼─────┼───┼──────┤│2│現金卡│270,270元│270,270元│18.25%│95年6月13日│├──┼──────┼─────┼─────┼───┼──────┤│3│小額信用貸款│96,736元│96,736元│13.40%│9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