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原告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杏雪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 律師 劉宇哲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憲雄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劉晏慈 律師被告美商 雅喜蘭 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ASHL
ANDLICENSINGANDINTELLECTUALPROPERTYLLC)法定代理人VERNONF.VENNE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林威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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