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四號上訴人 莊弘一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上訴人 涂林淑美 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之㈠所記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
理由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理由欄二之㈠將「刑法第二編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第二編」漏載,因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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