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七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一四六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八十四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七九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因故未聲請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人其後已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六0七號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為此聲請發還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一份、假扣押裁定一份、執行處函一份、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一份等件(均影本)為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持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之執行,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執行處函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既未聲請假扣押之執行,相對人即無受損害之可言,且該假扣押裁定嗣後亦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據,亦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相對人既因聲請人未聲請執行假扣押而無受損害之可言,復因該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而無再行聲請執行假扣押之可能,原來所供之擔保,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其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