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九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即被告之子文昌國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
古瑞君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足參。檢察官不服原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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