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嗣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