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羈押期間屆滿,茲認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必要,應予延長二月,特依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官有明法官洪昌宏
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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