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凱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О六號、第二一八О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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