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乙○○住
丙○○○住丁○○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右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億零壹佰伍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伍拾貳萬叄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二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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