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被告 楊超帆 選任辯護人 林凱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被告 馮國峰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О六號、第二一八О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超帆、馮國峰均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超帆、 馮國超 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