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四號
原告戊○○
己○○丙○○○甲○○○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三○五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涉有過失致死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蔡翁金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