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