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送達代收人 謝俊彥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丙○○、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一十四萬三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十四萬二千九百五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