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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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四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