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甲○○出生年月日誤書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