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九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