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歸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歸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