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直雄 即中美當鋪,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1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