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48號抗告人即被告 馬弘 選任辯護人 何嘉昇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嘉昇律師 邱士芳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何嘉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於原審原委任何嘉昇律師、邱士芳律師為選任辯護人,茲因邱士芳律師前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具狀向原審陳報解除委任,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嘉昇律師邱士芳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何嘉昇律師」,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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