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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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琦婷 上列聲請人黃琦婷因與相對人 陳志興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琦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地籍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權人、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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