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子浩選任辯護人雷麗律師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子浩自民國壹佰零六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唐子浩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9月8日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茲因於本院審理進行中相關事證逐漸彰顯,堪證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本案詐欺犯罪所得高達新台幣一千六百餘萬元,被害人所受損害甚鉅,而依起訴意旨及卷附事證所涉犯罪情節,被告係居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幕後領導地位,而該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尚有多人尚未到庭或由檢察官併案續行偵查中,是被告若遽予具保釋放,對於本案其餘共犯或未到庭之證人證述,均難謂無實質影響;況本案所設詐欺取款犯行,依起訴附表所載之次數即多達20餘件以上,亦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是本件既仍有續予調查犯罪事實之必要,且待調查之共犯,諸如「阿正」亦尚未到庭,另證人黃宇彤..等亦尚待交互詰問,從而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即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曼琳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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