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93號聲請人 楊真珠 上列聲請人楊真珠因與相對人 楊國利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真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簽發本票原本到院。
三、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四、請提出楊國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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