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11號聲請人 吳家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舒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楊舒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