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盛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盛濠准予以新台幣伍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盛濠,前因犯詐欺等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本院審判期日經傳喚、拘提未到庭,而經通緝後逮捕歸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茲因本案審理中,相關證據調查業經依序進行完畢,本院認為被告雖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原因,但已無續行羈押之必要,得以羈押代替措施取代羈押,藉以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裁定得以具保與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並於依法向本院繳納具保金後,准許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葉詩佳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