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
(即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列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民雄鄉双福村9鄰双福70號之3)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民雄鄉双福村9鄰双福70號之3)生前係退除役官兵,於民國98年7月17日死亡,留有遺產,丙○○死亡後,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有其提出之嘉義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證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各一份附卷可證。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為丙○○之遺產管理人,就死亡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從而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暨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本件之聲請,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