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0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叁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3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30,000元,詎於民國95年4月15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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