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4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__年度偵字第__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__而其犯罪地又係在__,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