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六年四月七日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七六號(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四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九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