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一號),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