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義軍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義軍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首應補充:「鄭義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罪刑復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甫於99年2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義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有如上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屢涉竊盜犯行,不知悔改,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本件犯罪動機,又係意圖進入被害人住宅內行竊,影響民眾住居安全,及其犯罪後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一字螺絲起子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
四、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