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陳阿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系○○○區○○段29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並提出建物所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具
  狀更正被告姓名。
二、提出被告占用原告共有土地之大約面積,以利暫估算應繳納
  之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