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王中興
被移送人 周清華
被移送人 陳毅顥
被移送人 黃世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4月1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2712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中興、周清華、陳毅顥、黃世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7年4月6日23時10分。
⑵地點:臺北市○○區○○街○○號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他被移送人有鬥毆之證述。
⑶影像9紙。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