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404號
原   告  王柏涵
被   告  林芸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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