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台生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台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台生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3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楊貴雄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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