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坤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坤德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7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嗣於民國94年8月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