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被告乙○○男45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222號),案經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