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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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淳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淳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淳凱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淳凱因犯如附表所示肇事逃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因得裁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至2年6月間,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故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吳進發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謝淳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南投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3號110年11月17日撤銷緩刑確定)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0日109年8月16日109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9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70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6號109年度訴字第292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判決日期110/03/22110/04/28111/03/1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6號109年度訴字第292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06110/08/10111/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75號(111執更緝9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30號(111執緝58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13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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