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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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品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經核其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分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各犯行間隔時間最長約為1年5月,另受刑人目前26歲,有工作技能,宜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併參酌受刑人並未回覆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等情,就所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7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5月23日①106年12月8日②106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12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7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109年7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5日110年10月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5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76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受刑人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6日108年1月中旬至108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728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7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6日111年4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76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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