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3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等間因97年度保險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7日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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