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75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7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77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9年2月22日以98年度上字第77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前開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上訴人業於99年2月26日收受前開裁定,惟迄99年3月8日仍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120頁),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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