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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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市○○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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