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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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600元(380,160元+25,344元×10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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