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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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壹佰壹拾元,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5,510元-1,110元﹦4,400元)。
㈡又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
㈢綜上所述,本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元及第二審裁判
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共計壹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4,400元+8,265元﹦12,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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