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信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219號,中華民國8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