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02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04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4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確有妨害自由及恐嚇之事實,已據告訴人指訴明確,至於監視器畫面雖未出現被告與同案被告 蔡明勳 之共同犯行,可能係監視器畫面角度未能拍攝全景所致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告訴人之指訴,乃單方面,且有瑕疵,原判決已於理由中詳予論述,又監視器既未拍攝被告確有妨害自由及恐嚇之畫面,焉可以角度不同而推斷之?是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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