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陳冠均全晟 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營造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核有漏載被告機關代表人之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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