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裕權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月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詩綺附表:
┌─────────────────────────────────────────────────────┐│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3月24日│50,000元│CP0000000││││公司負責人丁裕權│蘇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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